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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二)

  四、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敖某、刘某、袁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4月5日,孙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租赁同村村民承包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土地3.96亩,用于苗木花卉种植。西安市国土局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一、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96亩土地上新建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对非法占地3.96亩合计264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9元罚款,共计76560元。孙某不服,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处罚内容。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未经批准在租赁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孙某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钢构大棚用于苗木花卉种植的行为,不符合该条例的规定。西安市国土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是关系14亿人吃饭的大事,事关,绝不能有闪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实践中,利用基本农田发展非粮产业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耕地“非粮化”问题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施工建设,用于苗木花卉种植,并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案例。本案中,行政机关注重规范执法,法院向孙某阐明国家保护基本农田的必要性,使相对人息诉服判,妥善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取得良好的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西安市临潼区芷阳山庄北坡面倾倒、堆放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长约50米、宽约70米,面积约3500平方米。西安市临潼区某街道办事处对该违法行为长期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致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经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发出督促履职的诉前检察建议后,西安市临潼区某街道办事处未完全履职,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督促,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治,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街道办事处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已使其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撤诉。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查认为,公益诉讼目的得以实现,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撤回对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案是一起涉及垃圾堆积污染环境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该案审理中,法院秉持修复性司法理念,主动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沟通交流,使堆积多年的垃圾被快速清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及时修复。考虑到该案的示范效应和地理位置,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与相关部门在修复治理现场联合建立了陕西省首个“秦岭碳中和生态修复基地”。“秦岭碳中和生态修复基地”作为西安市建筑垃圾整治示范和生态修复区域,致力于针对环境资源案件中存在的生态环境不可修复、不宜修复的情况,通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努力实现“异地修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从而有效发挥土壤、湖泊、森林等的固碳作用,为实现“碳中和”目标贡献力量。案例八 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与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2018年12月7日10时20分,中央环保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察组工作人员检查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时发现工人在进行点焊操作时未正常使用焊烟净化器。2018年12月8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向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发出《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责令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3月29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以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不服,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点焊操作时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内容适当。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受经济利益驱使,一些不法企业通过各种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本案就是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对某机械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后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法院支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维护行政执法效力,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2021年2月9日,刘某在岚皋县蔺芳公路旁边禁猎区内使用弹弓、钢珠打死3只红嘴相思鸟,红嘴相思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21年5月12日公诉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规,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刘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刘某明知禁止猎杀野生动物,仍猎杀3只红嘴相思鸟,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000元、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均已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破坏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体现出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与重视度,是构建天蓝地绿水净美好家园的法治保障。本案就是一起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例,丰富和拓展了刑事附带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路径,对警醒和提升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案例十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安康市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不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集团项目经理部在倾倒隧洞弃渣过程中未采取排洪措施,危害河道行洪安全,威胁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未完全履行河道监管职责,在当地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后,危害行洪安全行为依然存在,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主管机关,负有对防洪、河道清障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督促后,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未完全履行河道监管职责。判决责令被告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某集团项目经理部在河道中段堆放弃渣,危害行洪安全的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汉江河道是长江生态系统的重要因素,河道畅通对于行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将监督职责落实到位,确保行洪安全。本案在判决生效后,经法院督促,某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全面清理了河道中堆放的弃渣、恢复河道原貌,行洪安全得以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审判职能,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全面履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展现了实施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院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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