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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还了7年多房贷,117万本金竟一点没少……

近日,江苏南京市民蒲先生反映,2013年10月份,他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办理了一笔117万的房贷,贷款期限为20年,当时和银行约定,这笔贷款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可最近,蒲先生在查看自己的征信报告时突然发现,自己还了七年多的房贷,到现在没有归还的本金竟然还是117万,一分都没减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男子还7年多房贷,本金分文没少

蒲先生说,2013年,他看中了南京仙林大学城香樟园小区的一套二手房。2013年10月份,他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办理了一笔期限20年的公积金和商贷组合贷款。其中117万为商业贷款, 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每个月的还款金额为8092.95元。

蒲先生说,他在前两个月还的时候,每个月都存了9000块钱进去,“它自动扣款就扣了四五千块钱,每个月我都按照足额存,但它就扣这么多。”

蒲先生说,每期还款前,民生银行都会发来当月应还款金额的短信提示, 因为自己办理的是组合贷款,他以为差额部分已经从公积金中扣除,因此并没在意。

南京市民蒲先生(图片江苏新闻)

2020年11月份,蒲先生想要换房,于是就查看了自己的征信报告,这一看,吓了他一跳。“我的房贷本金没有变化,我还了将近7年了,不可能一分钱没变。”

蒲先生的征信报告(图片江苏新闻)

银行:房贷是先息后本还款方式

“银行擅自改变还款方式,要多还三四十万”

于是蒲先生赶紧询问了民生银行的客服经理,得到的答复是: 他的这笔房贷,采用的是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先归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归还117万本金,类似于消费信用贷款。

蒲先生说,他前面七八年还的钱等于白还,从2021年开始重新再还20年房贷。 “我没要求改变还款方式,是银行擅自改变,这个属于重大违约。”

蒲先生自己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4.2%左右的年利率计算, 20年期的房贷,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要比等额本息多还三四十万。

蒲先生贷款合同(图片江苏新闻)

先息后本还款方式怎么来的?

“原来客户经理已离职,需调查”

了解到,目前各家银行的房贷,基本上都是采用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而且, 蒲先生当时和银行签订的房贷合同上,也明确了这笔贷款的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那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究竟是怎么来的呢?蒲先生再次找到了民生银行南京分行。

工作人员:这个上面写的是采用等额本息法,每月还款本息数合计是8092.95元,但是从那时候开始,比如您写的这个对账单上面,2014年还的时候只有5609元,您当时没发现吗?

蒲先生:我存进去足够的钱,短消息都有记录,不是我不存,是你们就扣这么多。

两位在现场负责处理此事的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他们也是头一回遇到。

工作人员A:这个事情为什么会发生这么长时间,我也要问我们的人怎么回事,现在我也是一脸懵。

工作人员B:我也很纳闷。我早上以为是放了一笔车贷或者经营贷,有个按揭开放式账户里有这个产品,当时放给个人卡里面。但他们后来说是正常按揭,正常按揭还能搞成先息后本啊?

银行工作人员和蒲先生对话(图片江苏新闻)

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蒲先生, 原先为他办理房贷的那位客户经理目前已经离职,当时究竟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他们还需要详细调查。工作人员表示,初步来看,这件事是存在问题的,他们将在近期拿出相关的处理方案,再和蒲先生进行协商。

律师:银行擅自变更合同造成实际损失

消费者可以主张赔偿

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 银行既然和借款人签订了贷款合同,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贷款并履行扣款的义务。如果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约定或者借款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合同条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咏桢: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双方订立的合同,要求银行继续履行合同,包括按照事前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以及有提前还款的权利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消费者确实有证据证明, 因为银行的擅自变更造成了实际损失,消费者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编辑丨无远弗届 审核丨荆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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