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疑成敛财工具 被垄断运营收加盟费
多名店主称因卖的肉夹馍带了“潼关”两字被诉。来源:河南民生频道报道截图“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标维权风波还未完全平息,“潼关肉夹馍”又成为了网络热搜。据媒体报道,河南几十家商户称,他们卖的肉夹馍因带了“潼关”俩字,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要求他们赔偿,如果他们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缴纳近十万元。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维权引起争议。
调查发现,“潼关肉夹馍”作为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地理标识商标”,其性质为“集体”,带有社会公益属性。然而,潼关肉夹馍协会将该商标授权私企运营,企业则试图通过收取不菲费用进行加盟授权。
多名知识产权领域律师专家认为,对于相关协会申请的有社会公共利益和价值的集体商标,一般相关符合条件的个体交纳较少费用成为会员,即可使用。潼关肉夹馍协会和相关企业的做法,“涉嫌将有公益属性的集体商标‘据为己有’,集体利益而谋利,变成收取高昂地方保护费的方式,成为一种商业垄断行为,该行为违反商标法,也违背地理标识商标的立法宗旨。”
11月21日,河南民生频道栏目报道,几十家小吃店的商户因卖的肉夹馍带“潼关”俩字,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了,要求他们赔偿3至5万元不等,而想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商标,需缴纳99800元。
视频报道中,有商户认为他们做个小生意,经营多年,莫名被告侵权很无辜。多数商户不认可“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起诉。有的说:“好多(对方的)律师来给俺们打电话,刚开始说是五万,最后调解到一万八,又打电话说一万二,还打电话说八千,最后上个礼拜四给我打电话说五千,他这样一个个调价,我认为他目的不是为了维权,目的就是为了敛财。”
公开资料显示,潼关肉夹馍原名烧饼夹馍,最早起源于初唐。2011年6月,潼关肉夹馍传统手工技艺被确定为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商标网显示,“潼关肉夹馍”商标由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肉夹馍,商标号为14369120。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14年,注册公告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
“潼关肉夹馍协会”法定代表人名为王华锋来源: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成立于2016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王华锋。该协会为社会团体,注册资本5万元,地址为潼关县十三花肉夹馍,登记机关为潼关县民政局,证书有效期为2018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潼关肉夹馍协会正进行“批量”起诉。企查查信息显示,其共有法律诉讼396件,立案28件,裁判文书11份,庭前调解一件,开庭公告355件。开庭公告显示,绝大部分诉由为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商家侵害商标权。而被告商家涉及来自天津、内蒙古、湖北、河北、河南、浙江、广东、江苏、甘肃、吉林、贵州、浙江、上海、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湖南等多个省份的餐饮小吃店。
在广州经营的陕西人赵先生称,他的店名没有“潼关”两个字,仅部分菜单有“潼关肉夹馍”这个选项。他对于侵权指控也很惊讶,他准备积极应诉,不愿意接受潼关肉夹馍协会提出的赔偿或加盟的要求。
而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经营着一家夫妻店的陕西延安人李军则说,“这家店我用来赔给他,我也拿不出九万八啊!”
李军说,其店开于2017年,由于自己从小吃肉夹馍,来鄂尔多斯打工之后发现这边还没有什么肉夹馍店子,便开了一家店。法院的传票把他吓了一跳,一同来的还有一张光碟,记录了原告的“取证过程”——今年五月份的一天,有人来他店里买了一份肉夹馍,并拍摄了他店铺的招牌。
李军的官司将于12月24日开庭。他注意到,他隔壁店铺一家直接叫做“潼关肉夹馍”,商标与“协会”的商标、字体一样,没被起诉。
在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克枫看来,这首先取决于潼关肉夹馍协会是否拥有商标权。尽管一些商标可能存在恶意抢注、欺骗等来源不合法问题,但在没有被宣告无效和撤销之前,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此外,被诉侵权的人,可能因为在先使用、善意使用、合理使用等等原因,而可以被认为不构成侵权,具体要相信法院的公正审判。
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集体”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截图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波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中,“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潼关肉夹馍”商标性质为“集体”,该商标是一个地理标识商标。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介绍,“集体”商标区别于“普通商标”,属于集体所有,具有公共属性,带有公益性质。“地理标志作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证明该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标志,对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发展区域经济、打造特色品牌,具有重要意义,只要是该地理标志商标地域范围的商家,一般给予很低的费用就可以申请使用。”
澎湃新闻查阅发现,《“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以下简称《使用规则》)明确,“潼关肉夹馍”用于表明集体商标的经营者属于老潼关小吃协会的成员,以及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企查查数据显示,潼关县肉夹馍协会曾用名为“老潼关小吃协会”。
《使用规则》最后还罗列了2014年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一集体商标的成员,包括潼关县盛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华锋、王迪、董开封等35个单位及个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上述35个单位及个人能垄断该商标。《使用规则》第四条规定,“老潼关小吃协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介绍了“潼关肉夹馍”的具体制作方法后,第八条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
在河南卫视民生频道的报道中,协会工作人员也表示,“希望所有做这个的能加入协会,咱共同去发展这个品牌。”
如果协会的商标维权诉讼是“以打促和”,那么,潼关肉夹馍协会,一个注册资本仅5万元的社团组织,何以被指要收取商户几万,甚至近十万的费用?
律师姚克枫介绍,“潼关肉夹馍”的注册机构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一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机构,“其会员费的收取要通过民政部门审批,这个会员费用通常是较低的,民政部门不可能给其批准数万元的会员费。”
澎湃新闻注意到,河南民生频道的报道中,在与一位商户的沟通时,协会负责人表示,其会员费为一年2400元,一月200元。
潼关肉夹馍协会授权两家企业进行商标使用和运营来源:潼关肉夹馍协会微信公众号集体商标由私企进行加盟运营?被诉侵权商户提到的99880元费用是怎么回事?
河南民生频道的采访中,协会的负责人对商户这样说:“加盟这一块,因为协会这边授权的,底下有专业的运营公司,餐饮公司。”
根据这一说法,起诉商户侵权的是潼关肉夹馍协会,99880元则是运营公司要求商户出的“加盟费”。
商户何以要加入这家公司?协会的解释是,“公司是协会授权它可以用这个品牌去做餐饮管理,协会依靠公司所做的各种标准。”河南民生频道的一个报道画面中,该运营公司的名字为“西安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官方微信公号“潼关肉夹馍”文章披露,2015年12月25日,老潼关小吃协会将“潼关肉夹馍”品牌授权给“西安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潼关县盛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进行该商标的使用、运营。
企查查数据显示,潼关县盛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开锋,占股40%,但实际控制人为王华锋,最终受益股份60%。西安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迪,控股股东也名为王华锋。同时两家公司均持有或申请了“王华峰肉夹馍”“王华峰”等注册商标。
公开报道显示,上述两公司中的王华锋为同一人。而“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也名为“王华锋”。
据《渭南日报》2020年4月报道,“王华锋今年43岁,做肉夹馍生意近20年,经营着潼关县盛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年产值达到3000多万元,500多家店铺遍及全国20多个省份。”
加盟费价格来源:潼关肉夹馍协会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注意到,被认证为“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官方账号“通关肉夹馍”中,“关于我们”栏目下,主要是运营“加盟详情”“小吃培训”和“侵权声明”等内容。其中介绍加盟费分三档,分别为旗舰店9.98万、标准店5.98万、创业店3.98万。在“加盟费”大类下,还有小的费用,如保证金、管理费以及200元“小吃协会会费”。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该官方微信公号“加盟详情”栏目下,并列着“侵权声明”栏目。《关于对违规、违法、侵权行为追责的声明》以“潼关肉夹馍小吃协会”的名义发布。发布时间为2018年4月8日。声明称,目前在陕西及全国各地,各大网络平台出现个别打着“潼关肉夹馍”品牌的违规、违法、山寨店铺,严重侵犯该协会的商标权,协会要起相关店铺停止侵权行为,相关平台下架相关违规店铺。其已委托“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全权代表协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上述信息显示,一边是潼关肉夹馍协会在进行“侵权追责”,另一边也是获授权公司以“诚邀加盟”的方式进行商业运作。
据华西都市报披露的《潼关县肉夹馍协会侵权处理办法》,被诉商户在诉前与律师协商、执行和解的条件第一条即为,“被起诉方需要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费”。
11月18日,潼关肉夹馍产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在盛潼餐饮公司召开来源:潼关肉夹馍协会微信公众号律师:集体利益谋利,涉违法对“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这种操作模式,律师姚克枫认为,“这是一种拿着具有社会属性的集体商标,赚取私利。是变相将公共权益据为私有,集体商标谋利的违法行为。”
姚克枫分析,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正常维权本身没有问题,但其不能将维权与相关企业的商业运作进行结合。“商业加盟和地理商标授权使用,是两种单独的法律行为。成为会员,获得地理商标的授权使用,只需要很少的费用,很多商家可能都会考虑。而上述两家企业以缴纳不菲加盟费的方式,授权全国各地肉夹馍使用该商标,若对方不加入,则协会以商标侵权起诉。这是以加盟促入会,变相进行会员之外的商标许可,是违法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使用规则》对集体商标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该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该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集体商标。”
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刘凯指出,“加盟在商业领域是指商业品牌的代理加盟,作为加盟商的身份是没有地域限制的,但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首先必须是集体成员,而后才能根据集体制定的管理规则使用该商标。如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脱离地域限制,任何地方的商户都能通过加盟成为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实际使用人,这就超出了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范围了,也有违地理标志商标制度设计的初心。”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彬也认为,“经营主体通过地理商标进行其个人的商业拓展,违背了地理标识立法的宗旨。”
姚克枫认为,“地理商标作为注册商标属于集体商标,也应该有权利边界,且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具有显著的区别。地理商标不仅要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地域来源,防止别人混淆的作用,还具有社会属性,如果将这种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价值的商标授权行为,变成收取高昂地方保护费的方式,成为一种商业垄断行为,这显然违背了法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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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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