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侵权及时“亮剑”
近年来,我国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推出环境司法改革创新举措,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体现“最严”导向。禁止令和惩罚性赔偿司法举措的运用实践,是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的有益尝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在实际工作中如何保护、怎样对待?法治是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法律责任,加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人民法院在禁止令、生态环境修复等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之外,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更为丰富完善的环境司法措施,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司法改革创新全面提升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专业化审判有助于司法创新举措付诸实践。以甘肃省为例,目前设立生态旅游法庭13个、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8个,审结环境资源案件4260件。在云南,2021年9月成立的昆明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惩罚恶意侵权人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才是目的。在维护国家利益、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同时,也要引导全社会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司法举措在落实中如何统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考验司法智慧。通过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可获得、可负担的司法过程,以更加清晰的裁判规则,才能更好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优化环境公共政策,完善环境治理体系,为美丽中国添加亮丽色彩。(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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