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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条件放宽

原标题: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条件放宽

  财政部网站4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  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业内人士认为,《公告》针对先进制造业放宽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给先进制造业带来利好。

  《公告》规定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享受相应政策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与此前政策的主要区别在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0号文”)规定,纳税人需要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公告》仅要求“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相当于新《公告》取消了50万元的门槛。

  中国证券报记者咨询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到,按照此前20号文的规定,对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开始的连续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有大于零的要求,所以最早申请留抵退税也要从10月开始。新文件取消了6个月的限制,相当于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时限提前了。

  此外,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与之前的20号文相比,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从60%上升至100%,不再限制退还上限。

  业内人士认为,《公告》的优惠举措针对先进制造业,体现了国家对相关产业的支撑,构成利好。《公告》显示,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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