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西安办理房产登记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这些规定你该知道
原标题:5月1日起 西安办理房产登记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这些规定你该知道
(记者 苏静萌)近日,为切实推动“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并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公告》实施后,除个别情形外,西安办理房产登记无需提交婚姻证明材料。
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的取得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因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抵押人、出让人、赠与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的;
3.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四、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在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办理加名登记的,证载权利人及共有人应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如何更好地保护权利?怎么办理登记?记者进行了梳理:
一、5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怎么办理登记?
5月1日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严格按照合同记载的信息进行登记,并对产权共有情况标注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二、已经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房屋,怎么办?
双方可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及产权证等材料共同申请加名。
房屋在抵押期间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加名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
房屋被查封的,可在解除查封后或查封期间届满后加名。
三、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怎么办理登记?
5月1日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等时为夫妻一方姓名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可以共同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
四、夫妻一方私自处分房屋,怎么办?
在登记机构询问共有情况时,夫妻一方隐瞒共有状况,作出虚假承诺,擅自对不动产进行抵押、出售、赠与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另一方认为擅自处分行为侵犯自身权利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申请房屋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等相关登记需要缴纳契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单独所有,免征契税。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申请增加配偶姓名的,免收登记费;婚前一方购买,婚后申请增加配偶姓名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六、如何能更好地保护权利?
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取得权利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等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对于已经一方签字的情况,在办理登记时可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二是已经登记的房屋,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加名;三是如果发现夫或妻一方私自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的,应及时通过民事诉讼保护权利。
办理房屋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等相关登记的大厅地址及咨询电话
保亿隆基办事大厅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保亿隆基大厦1层
朱雀云天办事大厅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21号(朱雀云天)5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咨询电话:拨打85376010(按#键)转“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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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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