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起实行 违规房产开发最高处200万罚款
原标题:定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起实行 违规房产开发最高处200万罚款
(记者 李卓然)3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审查批准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
这是该《条例》自2013年7月26日批准,2017年3月30日批准修正后,作出的再一次修订。《条例》共九章九十九条,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保护规划、保护区域、各类保护范围及管理、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等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秦岭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违反该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范围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为核心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为核心保护区。此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均为核心保护区。
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保护区。
在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范围应当严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一般保护区范围的划分标准划定。
秦岭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等活动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秦岭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同时,《条例》还规定,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除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还禁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水电站,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削山造地、挖地造湖。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比,《条例》将一般保护区纳入了禁止房地产开发等活动的区域,范围更广,要求更严。
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在秦岭范围内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条例规定,非法勘查矿产资源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的,由资源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话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对其他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生态环境收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同时,《条例》还明确,秦岭范围内实行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矿业权退出补偿办法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中,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秦岭范围内现有采石企业,应当在西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退出,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秦岭保护部门对企业退出和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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