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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保险西安支公司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使用条款及费率

原标题:国任保险西安支公司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使用条款及费率

  北京12月1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保罚决字〔2019〕27号、28号)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王云涛对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五万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任保险”)前身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财险”),是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于2009年8月在北京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2018年1月,公司名称由信达财险变更为国任保险。2019年3月底,公司注册地迁至深圳,目前在深圳、北京设有双总部。

  国任保险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总公司持股比例20.00%,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20.00%,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00%,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0%,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0%,湖北宏鑫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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