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证券三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资管部总经理吃警示函
原标题:川财证券三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资管部总经理吃警示函
北京10月8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2019]31号、32号)显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三宗违规事项:公司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公司自有资金承接资管产品所持资产的行为不规范。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王海阳作为公司总裁助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对三宗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2016年11月16日,公司与国购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购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销售顾问协议》,协助销售5亿元“16国购债”并收取销售顾问费。在该项业务办理过程中,虽经多部门审核,但未明确业务实际性质,具体操作不规范。公司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公司未能取得个别资管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资管产品投资“16国购债”、资管产品向公司自营业务持有产品转让“16国购债”属于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向委托人进行披露,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在认购、交易(包括提供投顾建议)“16国购债”过程中,未做好与固定收益部销售顾问行为的利益冲突审查,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不同资管产品多次发生同向交易未向四川证监局报告,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公司自有资金承接资管产品所持资产的行为不规范。公司排查发现“16国购债”存在违约风险后,于2018年10月16日,以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参考当日中证估值承接公司资管产品持有的部分“16国购债”,造成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22日期间,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16国购债”占其发行规模的40%,存在规避《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0号)附件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关于“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规模的20%”的监管要求的情形。
上述事实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专业能力不足,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尚未有效嵌入业务条线。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以下要求:
1.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文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报送整改报告。
2.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文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每2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据记者查询,官网显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川财证券”)成立于1988年,前身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财政出资兴办的四川省川财证券公司。川财证券注册资本人民币6.5亿元。
2018年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川财证券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出资2.72亿元,出资比例41.81%;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54亿元,出资比例39.00%;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150.00万元,出资比例11.00%。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2016年11月16日,公司与国购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购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销售顾问协议》,协助销售5亿元“16国购债”并收取销售顾问费。在该项业务办理过程中,虽经多部门审核,但未明确业务实际性质,具体操作不规范。公司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到位,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公司未能取得个别资管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资管产品投资“16国购债”、资管产品向公司自营业务持有产品转让“16国购债”属于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向委托人进行披露,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在认购、交易(包括提供投顾建议)“16国购债”过程中,未做好与固定收益部销售顾问行为的利益冲突审查,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不同资管产品多次发生同向交易未向我局报告,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公司自有资金承接资管产品所持资产的行为不规范。公司排查发现“16国购债”存在违约风险后,于2018年10月16日,以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参考当日中证估值承接公司资管产品持有的部分“16国购债”,造成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22日期间,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16国购债”占其发行规模的40%,存在规避《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0号)附件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关于“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规模的20%”的监管要求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公司提供的相关协议、合同、相关书面说明或报告、交易记录、审批记录,以及谈话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专业能力不足,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尚未有效嵌入业务条线。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以下要求:
1.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文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报送整改报告。
2.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文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每2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9月16日
关于对王海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海阳:
经查,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公司未能取得个别资管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资管产品投资“16国购债”、资管产品向公司自营业务持有产品转让“16国购债”属于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向委托人进行披露,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在认购、交易(包括提供投顾建议)“16国购债”过程中,未做好与固定收益部销售顾问行为的利益冲突审查,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不同资管产品多次发生同向交易未向我局报告,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公司自有资金承接资管产品所持资产的行为不规范。公司排查发现“16国购债”存在违约风险后,于2018年10月16日,以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参考当日中证估值承接公司资管产品持有的部分“16国购债”,造成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22日期间,公司自有资金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16国购债”占其发行规模的40%,存在规避《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0号)附件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关于“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规模的20%”的监管要求的情形。
王海阳(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XXXXXXXXXX1232)作为公司总裁助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公司提供的相关协议、合同、相关书面说明或报告、交易记录、审批记录,以及谈话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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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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