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梅代理公司违法遭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远超3个月
原标题:敏梅代理公司违法遭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远超3个月
北京10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35号)显示,敏梅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梅代理公司”)于2016年5月2日通过临时股东会议决定设立敏梅代理公司重庆双桥营业部并任命刘志华为该营业部临时负责人,于2018年11月10日通过临时股东会议决定免除刘志华敏梅代理公司双桥营业部临时负责人职务,临时负责人任期已超期830天。
敏梅代理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汪洋对上述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超过3个月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据查询,敏梅代理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孙敏梅,持股比例99.92%。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七)项,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敏梅代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汪洋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营业执照;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七)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八)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
(十)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35号
当事人:敏梅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梅代理公司”)
营业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9号2701室
主要负责人: 孙敏梅
当事人:汪洋
身份证号:41302619890222****
职务:敏梅代理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人
住址:南京市雨花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敏梅代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敏梅代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敏梅代理公司于2016年5月2日通过临时股东会议决定设立敏梅代理公司重庆双桥营业部并任命刘志华为该营业部临时负责人,于2018年11月10日通过临时股东会议决定免除刘志华敏梅代理公司双桥营业部临时负责人职务,临时负责人任期已超期830天。
敏梅代理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汪洋对上述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超过3个月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七)项,我局决定对敏梅代理公司警告并罚款10000元,对汪洋警告并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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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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