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运城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保险费回扣
原标题:华泰财险运城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保险费回扣
北京7月1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运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运城中支”)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的行为。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决定对华泰财险运城中支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王磊、董文轩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经查,临猗县西城华泰保险同正专属代理店负责人董文轩在销售交强险的过程中,给予了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华泰财险运城中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华泰财险运城中支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华泰财险运城中支办公室主任王磊,对此负有管理责任,决定对王磊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临猗县西城华泰保险同正专属代理店负责人董文轩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文轩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运城中支”)
主要负责人:要刚
营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机场大道
当事人:王磊
职 务:时任华泰财险运城中支办公室主任
住 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
当事人:董文轩
职 务:时任临猗县西城华泰保险同正专属代理店负责人
住 址:山西省临猗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财险运城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临猗县西城华泰保险同正专属代理店负责人董文轩在销售交强险的过程中,给予了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临猗县西城华泰保险同正专属代理店负责人董文轩销售车险时的微信聊天记录、POS机刷卡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保单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华泰财险运城中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华泰财险运城中支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华泰财险运城中支办公室主任王磊,对此负有管理责任,决定对王磊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临猗县西城华泰保险同正专属代理店负责人董文轩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文轩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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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白守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