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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核销原大股东亿元借款 曾违法裁员两度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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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瑞联新材核销原大股东亿元借款 曾违法裁员两度败诉

  编者按:6月6日,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首发申请上会。瑞联新材拟登陆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不超过1755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保荐机构是海通证券。 

  瑞联新材拟募资净额4.35亿元,其中1.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1.23亿元用于“蒲城OLED光电材料产业基地”、1.17亿元用于“蒲城液晶显示材料产业基地”、4500万元用于“高端检测设备”。 

  瑞联新材由西安瑞联近代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2014年5月7日,天眼查公布的《瑞联有限与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万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瑞联有限起诉称:自2005年至2011年期间,瑞联有限陆续向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屹东”)出借流动资金,截至2011年3月31日,宁波屹东对瑞联有限的欠款共计1.65亿元。2011年,宁波屹东重组,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瑞联”)退出宁波屹东,并同意承担宁波屹东欠瑞联有限的债务1.65亿元。为此瑞联有限、中国瑞联、宁波屹东于2011年12月19日签订《债务转让协议》。自2001年至2011年期间,瑞联有限与中国瑞联之间陆续发生资金往来,经过互相冲抵,截至2011年底,中国瑞联尚应支付瑞联有限人民币1.14亿元,但中国瑞联迟迟不支付上述款项,经瑞联有限再三催告,中国瑞联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2014年5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国瑞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瑞联有限人民币一亿一千三百七十九万四千零七十二元八角三分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一亿一千三百七十九万四千零七十二元八角三分为基数,自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瑞联新材2017年6月21日报送的招股书显示,2001 年 11 月至 2011 年 12 月期间,中国瑞联为瑞联新材第一大股东,截至其退出前中国瑞联持有瑞联新材51.61%的股份。 

  自 2001 年 11 月至 2008 年 4 月期间,深圳瑞联持有中国瑞联 90%的股权; 2008 年 4 月至今,深圳瑞联持有中国瑞联 100%的股权。在 2001 年 11 月至 2011 年 12 月期间,深圳瑞联通过中国瑞联间接持有瑞联新材的股权。 

  自 2001 年 11 月至 2002 年 9 月期间,瑞联新材董事长刘晓春持有深圳瑞联 23%的股权;自 2002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期间,刘晓春持有深圳瑞联 26%的股权;2015 年 5 月刘晓春股权转让后至今,刘晓春不再持有深圳瑞联的股权。 

  记者查阅瑞联新材招股书发现,2001年至2012年,瑞联新材董事长刘晓春历任宁波屹东副董事长、董事长。2001年11月至2015年7月,刘晓春担任中国瑞联董事。 

  刘晓春,1968年3月生,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2001年4月至2015年8月,任瑞联有限董事长;2015 年8月至今,任瑞联新材董事长。 

  记者查阅瑞联新材2017年6月21日报送的招股书发现,对于上述1.14亿元欠款,瑞联新材于2014年12月进行了核销。核销原因为“长期无法收回”。 

  瑞联新材招股书称,2014 年,瑞联新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14 年 7 月 23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4)一中执字第 547 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4 年 12 月 26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4)一中执字第 547-2 号《执行裁定书》,说明中国瑞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因此,瑞联新材于 2014 年 12 月对上述款项进行了核销。 

  瑞联新材招股书表示,瑞联新材董事长刘晓春虽非为中国瑞联的控股股东,但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按照其原间接持有中国瑞联 26%股权的比例向公司补偿前述其他应收款中的 2958 万元,该笔补偿款界定为股东捐赠行为,计入瑞联新材资本公积。 

  2015年5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两起有关瑞联有限的劳动争议纠纷则曝光了瑞联有限在2013年人员裁撤中违反劳动法的事实。2014年8月29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宣判两起劳动争议纠纷均为瑞联有限败诉。 

  针对相关问题,记者给瑞联新材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液晶显示材料企业冲创业板 募资4.4亿元无实控人 

  瑞联新材主要从事液晶显示材料、OLED显示材料及其它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版),瑞联新材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26。 

  瑞联新材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实际控制人。截至新版招股书签署之日,前五大股东分别为卓世合伙、国富永钰、刘晓春、程小兵和浙江恒岚,持股比例分别为26.02%、16.62%、8.59%、6.56%和4.97%。 

  瑞联新材拟募资净额4.35亿元,其中1.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1.23亿元用于“蒲城OLED光电材料产业基地”、1.17亿元用于“蒲城液晶显示材料产业基地”、4500万元用于“高端检测设备”。

  

  梧桐树下V:联瑞新材无实控人很可能是虚假陈述 吕浩平就是实控人 

  目前瑞联新材总股本5263.1579万股,股东53名,公司认定自己没有控股股东、没有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为卓世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瑞联新材26.02%的股份。卓世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吕浩平,持有卓世合伙11.25%权益,其有限合伙人李佳凝持有卓世合伙的 63.48%权益,李佳凝与吕浩平为夫妻关系,合计持有卓世合伙74.73%的权益。其中吕浩平出生于1969年,李佳凝出生于1972年。 

  从招股说明书上披露,吕浩平在瑞联新材没有担任任何职务。但是,在媒体上、社会活动中,吕浩平完全是另一种景象!瑞联新材发布的媒体信息中,吕浩平的身份为股东代表。但在各种媒体发布的采访文章中,吕浩平的头衔很多,有瑞联新材执行董事、总裁等,还获得了陕西省“优秀民营企业家”身份。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2018年10月17日,区长李亚莉前往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商洽谈项目。公司执行董事吕浩平、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谦、副总裁张波、技术管理部经理蔡亮、企业部经理王公民陪同。吕浩平介绍了公司发展历程、产品研发销售及未来发展重点等情况,双方就产品研发、制造、医药等产业深化合作事宜进行了深度探讨交流,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我们知道,在中国各种比较正式的商务或政商交往中,从一方人员的排名、座位安排等方面即可知道一群人中谁的地位最高、权力最大、最有话语权。在这次活动中,吕浩平排名在两个董事副总裁之前,与政府主官李亚莉区长对着坐,讨论、对话、介绍的主要人员又是吕浩平,可见,吕浩平虽然名义上不是董监高,但比董监高地位高。 

  腾讯网2018年12月2日消息:2018年11月30日,西安市对外开放暨民营经济发展大会隆重召开,200多位企业家朋友和创业年青人与会。大会表彰了60家优秀企业与50位优秀民营企业家以及20位优秀创业明星。吕浩平就在50位优秀民营企业家之中,其身份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8年12月6日,《西安日报》发表文章《访优秀民营企业家、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吕浩平》。 

  不是董事长、总经理,为什么吕浩平会因为西安瑞联材料被评为“优秀民营企业家”?这说明在当地政府眼里,吕浩平是这个企业真正的老板! 

  西安瑞联1月19日下午举办2019年年会,吕浩平在新闻中排名董事长刘晓春、公司总裁刘骞峰之前! 

  公司活动中,吕浩平排名在董事长、总裁之前;西安市政府把“优秀民营企业家”荣誉授予吕浩平;经常代表公司对外活动,这是一个股东代表吗?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加各项社会活动、荣誉,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吕浩平就是瑞联新材料的实际控制人。招股说明书认定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没有实际控制人,很可能是虚假陈述! 

  一个公司,有实际控制人而认定自己没有实际控制人,肯定是有难言之隐。但有一点,从现有A股上市公司来看,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不愿意担任比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职务的,这公司业绩变脸的可能性很大! 

  34%募资补血背后:三年分红6000万 

  瑞联新材拟募资投入的4大项目中,补血金额占募资比最大,34%的募资净额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记者发现,报告期内,瑞联新材每年都有大手笔分红,2015年、2017年、2018年,瑞联新材决议分红金额共计6000万元。 

  据瑞联新材招股书,瑞联新材于2015年4月16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决议分配现金股利1000万元,上述现金股利已于2015年6月支付。 

  瑞联新材于2017年5月15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决议分配现金股利2000万元,上述现金股利已于2017年6月支付。 

  瑞联新材2018年4月24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拟分配现金股利3000 万元,上述现金股利尚未支付。 

  资产总额在2015年登顶后下滑 

  瑞联新材资产总额在2015年达到最高,此后两年都不及2015年。2015年-2017年,瑞联新材资产总计分别为10.39亿元、8.38亿元、9.62亿元。

  

  2015年-2017年,瑞联新材营业收入分别为4.99亿元、5.58亿元、7.1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2261.00万元、5638.17万元、7800.87万元。

  

  2017年存货2.8亿元:1年以上5300万元 3年以上2700万元 

  2015年-2017年,瑞联新材存货原值分别为2.74亿元、2.76亿元、2.76亿元。各期末瑞联新材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余额分别为4979.18 万元、6493.89万元、4278.77万元,占当期期末存货账面原值的18.17%、23.54%和15.50%,主要为库存商品的存货跌价准备。

  

  

  

  2015年-2017年,瑞联新材1年以上存货金额分别为7964.25万元、8978.46万元、5334.19万元,占比分别为29.06%、32.55%、19.33%,其中3年以上存货金额分别为6064.64、6576.34、2694.64万元,占比分别为22.13%、23.84%、9.76%。

  

  瑞联新材招股书称,瑞联新材报告期以前受经营模式影响,客户较为单一,日本中村占瑞联新材的比重较大,为满足日本中村的需求,存货备货较多,受日本中村下游客户JNC业务规模变动影响,滞销存货较多。 

  瑞联新材存货周转率3年时间里均刷新同行新低。2015年-2017年,瑞联新材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61、1.59、2.02,低于同行的中氟新材、万润股份、永太科技、诚志股份、濮阳惠成。

  

  瑞联新材招股书称,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瑞联新材存货周转率偏低与其显示材料收入占比较高有关,其生产显示材料所需的步骤较一般中间体长,杂质等相关方面的控制要求也高于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导致瑞联新材的产品须根据下游客户的预期进行提前生产和备货从而保证发货的及时性,存货储备相应增加,因此瑞联新材存货周转率较低。 

  前十大客户应收账款增长率远超营收增长率 

  2015年-2017年,瑞联新材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5700.27万元、6107.51万元和10000.08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8.20%、12.74%和 19.45%,金额和占比持续上升。 

  2017年,瑞联新材对前十大客户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4.42%,但同期应收账款同比大增85.48%。其中瑞联新材对江苏和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营收同比减少16.31%,但应收账款却同比增长45.26%;对日本中村科学器械工业株式会社营收同比减少-19.73%,但应收账款同比增加22.35%;对Merck营收同比增长249.47%,但应收账款却同比增长419.03%。

  

  员工受贿索贿 被举报判刑半年缓刑一年 

  2018年4月16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刘岩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刘岩刚在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高新管委会附近,利用担任瑞联新材安全环境管理部环保技术岗位的职务便利,以帮助投标方西安蓝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与瑞联公司签订本公司科研楼废气治理项目合同为由,收取蓝某公司的好处费现金10万元后存入个人银行卡。后因刘岩刚继续向蓝某公司索要剩余的38万元好处费,被该公司举报。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刘岩刚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岩刚家属已上缴非法所得。 

  2018年3月2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岩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赃款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关联方采购、关联方销售背后站着同一实控人 

  瑞联新材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瑞联新材与关联方山西义诺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义诺”)存在关联方采购,同时与上海格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格瑞”)存在关联方销售。蹊跷的是,记者发现山西义诺和上海格瑞背后站的是同一关联方——李晨。 

  山西义诺系瑞联新材外协生产商之一。2015年-2017年,瑞联新材向山西义诺采购金额分别为1306.36万元、1765.02万元、777.38万元。山西义诺主要为联新材提供OLED前端材料的加工服务。 

  2015年、2016年,瑞联新材向上海格瑞销售金额分别为2382.79万元、2590.43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7%、4.65%。瑞联新材向上海格瑞销售的产品主要是OLED显示材料,其终端客户为 Merck 和 Doosan。另有少量医药中间体,终端客户是医药生产企业。 

  山西义诺与上海格瑞实控人均为李晨。上海格瑞系李晨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山西义诺为西安瑞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瑞立”)的全资子公司。而西安瑞立系李晨持有73%股权的企业。 

  李晨何许人也?瑞联新材招股书称,截至2016年12月前,李晨曾担任北京卓世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世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卓世有限在2017年7月28日前系李佳凝间接持有40.00%股权的企业。李佳凝与吕浩平夫妇为瑞联新材第一大股东卓世合伙的实际控制人。 

  瑞联新材招股书称,报告期内公司为了保证山西义诺委托加工生产的持续性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购置了部分专用设备,安置在山西义诺作为外协生产之用,资产产权归属为公司所有。2015和2016年末,瑞联新材安置在山西义诺的专用设备的账面净值分别为796.86万元和1265.16万元。 

  瑞联新材于2017年4月30日终止了与山西义诺的加工合作,因上述设备为专用设备,拆迁安置成本较高,故将其出售给山西义诺。招股书称,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评估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总计1265.16万元,评估后清算价值532.37万元(不含税)。2017年4月17日,公司与山西义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以评估值为基础,经协商确定本次资产转让标的最终转让价格(不含税)为542.74 万元。 

  瑞联新材招股书称,2017年8月,李晨转让所持西安瑞立全部股权给非关联第三方,山西义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终止。 

  同时,瑞联新材招股书表示,2017年9月,自然人马立国成为山西义诺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70%。同时,马立国持有山东瑞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瑞辰”)100%的股权,是其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山东瑞辰是瑞联新材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向瑞联新材供应显示材料和医药中间体的初级中间体并提供外协加工服务。目前,山西义诺与山东瑞辰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2017年5月-2017年12月,瑞联新材向山东瑞辰下单采购的部分产品,由山东瑞辰委托山西义诺加工或定制生产完成后再供应给瑞联新材,瑞联新材向山东瑞辰的该部分产品采购金额为 2786.28 万元,占2017年对山东瑞辰采购总额的36.02%。 

  上海格瑞为主要销售的终端客户为Merck和Doosan。据瑞联新材招股书,2015年度至2016年度,瑞联新材通过上海格瑞间接向Merck销售OLED前端材料,自2017年度起,瑞联新材直接向 Merck销售OLED前端材料。 

  瑞联新材招股书称,2015年-2017年,其EA0283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5322.02 元/千克、4257.22 元/千克和5276.69元/千克,2016年度价格较2015 年下降主要系终端材料价格下降所致,2017 年度价格较2016年度上升系瑞联新材规范关联交易后向Merck直接销售所致。 

  瑞联新材招股书称,截至2016年12月31日,瑞联新材与上海格瑞的销售活动已经终止,上海格瑞已经于2017年6月20日注销。 

  外协生产商2016年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山西省环保厅挂牌督办 

  山西义诺不仅系瑞联新材的关联方外协生产商,山西义诺还于2016年因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挂牌督办。瑞联新材招股书称,山西义诺为瑞联新材提供外协加工业务,因此该环保事项与瑞联新材业务相关。 

  2016年6月2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出具晋环督察[2016]3 号《关于对河曲县冶神煤气厂等3家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载明:由于山西义诺存在如下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废水在线监控设施未经验收,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记录不规范,废水自动PH值监控仪器坏损,无法读取数据,生产区雨污不分流,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地面冲洗水流入管网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约有400余桶含高浓度COD的洗相水桶露天堆存于厂区内,未及时清理处置,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督促运城市环保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于2016年11月底前对该等环保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2017年4月6日,山西省环境环保厅向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晋环督察[2017]56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山西义诺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解除挂牌督办的通知》,载明:经省厅环境督查处和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进行验收,山西义诺已缴罚款,对存在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即雨污分流已完工并正常投入使用,污泥全部进入污泥专用危废库储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原水相、一次水相、二次水相废水回收后全部进行了处置,存放的乙醇全部入库,在线监测完成联网,监测仪探头已更换。经研究,同意解除该公司的挂牌督办。运城市环保局、风陵渡开发区环保局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执法监管,并引以为戒,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瑞联新材招股书称,2015年和2016年,曾存在环保手续不完善的外协生产商采购额占瑞联新材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27%、3.62%。 

  2016年6月13日,风陵渡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向山西义诺出具了风环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山西义诺排污口的废水经市监测污染物超标排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限山西义诺2016年6月30日前达标排放;二是行政处罚3525 元。 

  除上述环保违法外,瑞联新材子公司渭南海泰因2015年度未足额缴纳房产税和2016年度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渭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处以15785.29元和11100.23元的罚款。 

  瑞联有限借给原大股东、董事长关联公司1.65亿元 2014年底核销1.14亿元 

  瑞联新材由西安瑞联近代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2014年5月7日,天眼查公布的《瑞联有限与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万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瑞联有限起诉称:自2005年至2011年期间,瑞联有限陆续向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屹东”)出借流动资金,截至2011年3月31日,宁波屹东对瑞联有限的欠款共计1.65亿元。2011年,宁波屹东重组,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瑞联”)退出宁波屹东,并同意承担宁波屹东欠瑞联有限的债务1.65亿元。为此瑞联有限、中国瑞联、宁波屹东于2011年12月19日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并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债务转让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宁波屹东将其对瑞联有限的全部债务1.65亿元转让给中国瑞联,中国瑞联同意受让该债务。上述债务转让后,瑞联有限享有对中国瑞联1.65亿元的债权,中国瑞联直接向瑞联有限偿还债务,宁波屹东不再承担上述债务,瑞联有限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向宁波屹东追偿。瑞联有限知悉并同意上述债务转让事宜,协议受限于下列先决条件:(一)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宁波屹东股权的交易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刊发公告;(二)债务转让事宜与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同时进行;(三)债务转让应于完成交易日生效。2012年5月24日,宁波屹东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的联合公告,至此三方之间的债务转让已生效。自2001年至2011年期间,瑞联有限与中国瑞联之间陆续发生资金往来,经过互相冲抵,截至2011年底,中国瑞联尚应支付瑞联有限人民币1.14亿元,但中国瑞联迟迟不支付上述款项,经瑞联有限再三催告,中国瑞联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中国瑞联向瑞联有限支付欠款1.14亿元;2、判令中国瑞联向瑞联有限支付自2012年5月24日至实际付款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诉讼费用由中国瑞联承担。 

  被告中国瑞联公司答辩称:同意瑞联有限的诉讼请求,认可欠款数额。 

  2014年5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西安瑞联近代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一亿一千三百七十九万四千零七十二元八角三分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一亿一千三百七十九万四千零七十二元八角三分为基数,自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瑞联新材2017年6月21日报送的招股书显示,2001年1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中国瑞联为瑞联新材第一大股东,截至其退出前中国瑞联持有瑞联新材 51.61%的股份。 

  自 2001 年 11 月至 2008 年 4 月期间,深圳瑞联持有中国瑞联90%的股权; 2008 年 4 月至今,深圳瑞联持有中国瑞联 100%的股权。在 2001 年 11 月至 2011 年 12 月期间,深圳瑞联通过中国瑞联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 

  自 2001 年 11 月至 2002 年 9 月期间,瑞联新材董事长刘晓春持有深圳瑞联 23%的股权;自 2002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期间,刘晓春持有深圳瑞联 26%的股权;2015 年 5 月刘晓春股权转让后至今,刘晓春不再持有深圳瑞联的股权。 

  2001年至2012年,刘晓春历任宁波屹东副董事长、董事长。2001年11月至2015年7月,刘晓春担任中国瑞联董事。 

  刘晓春,1968年3月生,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2001年4月至2015年8月,任瑞联有限董事长;2015 年8月至今,任瑞联新材董事长。 

  2001 年 9 月,中国瑞联受让宁波屹东(现已更名为“浙江瑞远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的股权,与王亚群并列为宁波屹东第一大股东。2003 年 11 月,宁波屹东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代码为 8249.HK),合计发售股份为 13,000 万股,发行后中国瑞联和王亚群分别持有其 25.90%的股份,并列第一大股东。2007 年 12 月,王亚群出售其持有宁波屹东的部分股份,中国瑞联成为宁波屹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25.90%。自 2007 年 12 月至 2012 年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万里”)收购宁波屹东前,中国瑞联为宁波屹东第一大股东。 

  查阅瑞联新材2017年6月21日报送的招股书发现,对于上述1.14亿元欠款,瑞联新材于2014年12月进行了核销。核销原因为“长期无法收回”。

  

  瑞联新材招股书称,2014 年,瑞联新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14 年 7 月 23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4)一中执字第 547 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4 年 12 月 26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4)一中执字第 547-2 号《执行裁定书》,说明中国瑞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因此,瑞联新材于 2014 年 12 月对上述款项进行了核销。 

  瑞联新材招股书表示,瑞联新材董事长刘晓春虽非为中国瑞联的控股股东,但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和 2015 年 6 月 30 日,按照其原间接持有中国瑞联 26%股权的比例向公司补偿前述其他应收款中的 2958 万元,该笔补偿款界定为股东捐赠行为,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2013年裁员违反劳动法 两起劳动纠纷瑞联有限均败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两起有关瑞联有限的劳动争议纠纷曝光了瑞联有限在2013年人员裁撤中违反劳动法的事实。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5月28日公布的《瑞联有限与郭凤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瑞联有限与被告郭凤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郭凤丹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仲案字(2013)964号裁决书,瑞联有限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4月被告郭凤丹入职原告瑞联有限在财务部从事库管工作。被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440.13元,工资通过银行转账代为发放。被告在职期间,双方劳动合同每三年续签一次。至2011年4月,被告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条件,但2013年1月1日,在原、被告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续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书》,起止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8月5日,被告以其工作满10年向原告提交《提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2013年8月7日,原告单位人力资源部以双方已经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在履行中,未同意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申请。 

  2013年7月3日,原告向其工会发出《关于公司机构调整、人员精简方案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受整体市场环境影响,我公司近两年业务量下滑严重,部分员工长期处于工作量不饱和状态。为了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减少开支,经公司研究决定,对部分部门进行调整,并对相应的岗位及人员进行裁撤,其中包括被告所在岗位。2013年7月4日,原告工会作出复函同意进行人员精简。2013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转岗通知书》,通知被告其所任职财务部库管岗位已撤销,并要求被告于2013年8月15日前到综合保障部报到,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相应岗位。被告收到《转岗通知书》后直至2013年8月21日,其一直到原告单位与人力资源部协商调岗事宜,未到综合保障部报到并履行工作职责。2013年8月21日,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向被告出具除名通知书,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2013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转岗通知书》,通知被告其所任职的财务部库管岗位已撤销,并要求被告于2013年8月15日前到综合保障部报到,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相应岗位。本案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并未与被告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现其在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也未额外支付被告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21日以被告未到新岗位报到,旷工为由,将被告除名的行为与法相悖,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根据被告提供的工资条,被告月均工资为2440.13元。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因被告在职期间为2001年4月至2013年8月21日,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赔偿金为61003.25元。 

  2014年8月29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瑞联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郭凤丹支付赔偿金61003.25元;原告瑞联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郭凤丹支付年休假工资8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被告郭凤丹其余请求;驳回原告西安瑞联近代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5月28日公布的另一起瑞联有限与权亚芳劳动争议纠纷同样以瑞联有限败诉告终。同样在2014年8月29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瑞联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权亚芳支付赔偿金99334.32元;瑞联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权亚芳支付年休假工资222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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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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